判刑多久可以减刑需要根据判刑的多少来决定。
1、对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资料图】
2、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罪犯,应当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执行二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刑期后,可以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刑期方可减刑。
6、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7、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则上不适用减刑。
减刑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幅度是: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还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5、多次减刑的,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也有一定限制,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而且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6、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