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照片是可以自带的,也可以在现场拍照。婚姻登记照片需要免冠,结婚证上的照片需要背景为蓝色或者红色的双人合影彩色照片。新人可以选择在当地的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拍照,或者去找当地的大型影楼和摄影师拍结婚登记的照片。
可以自带,也可以在现场拍照。登记结婚的结婚照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结婚登记:三张二寸(5*3.8CM)近期免冠男女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两寸二寸3*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根据《婚姻登记服务标准体系》规定:结婚证上照片要求为背景为蓝色或者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新人们可选两种拍摄方案:
(一)在当地民政局内的结婚登记中心,那里有专门拍结婚证照片的地方。
(二)去大型影楼和摄影师说是结婚登记的照片,摄影师们都清楚的。
(一)结婚登记:四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二)离婚登记:三张两寸(3×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三)补领结婚证同结婚登记,补领离婚证同离婚登记。
(一)予以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2、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二)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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