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企业的问题。
(资料图片)
主要是招聘时的时候,夸大企业或是职位的好处,承诺各种不可能实现的诺言,画各种饼给应聘者,导致应聘人员期望值过高,结果一到真实环境中上班,却又是另一番模样,由此产生落差或是不信任感而离职。
所以,有人戏称招聘为“招骗”。解决这个问题是招聘人员应该对职位的要求和应聘者的条件都要做精准的定位。你要清楚两个最主要的问题:
企业想要什么样的人
2、应聘者是否符合要求。
不要以为难招,就不管什么人都先招进来再说。这样的做法什么变相增加人力成本。会形成一种没人--乱招人--新人离职--没人--继续乱招人--继续新人离职这种恶性循环。是没有任何效率的。
第二,是应聘人员自身的问题。
一般是应聘人员对自己定位不准,或者还没有下定决心,拿定主意之后又临时变卦。这种情况其实一般较少。这种情况的出现,更多的是企业的问题。题主问的入职后要怎么做。这个问题你其实不用思考了。你要做的是先把招聘这项工作理清了。招到合适的人了,入职后的工作才好开展……否则,就是进来--培训--离职这样的恶性循环……现今的现实也确实招人难。但这种招人难,对于一些有明确自我定位的企业,有明确要求的招聘人员那里,是不那么难的……
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入职新单位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单位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入职一天就走了后劳动者担心有违法可以找律霸网律师来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