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薛某的公司组织员工出游,路上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薛某受伤,现在该交通事故的索赔事宜正在办理之中。
(相关资料图)
请问律师,像薛某这样的情形,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她拿到赔偿,是否会影响工伤的认定?
【律师回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应以薛某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的作为衡量标准。
单位组织集体出游是否与工作相关,还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活动中包含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因素(如带有培训、调研的工作目的等)或者集体出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不去视为旷工),则可认为具有因工的性质。
而如果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是纯粹的游玩性质,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因工性质。
因此,薛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这次出游是否与工作有关。
另外,按照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时,如查明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重复的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薛某拿到交通事故的赔偿后,即使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复部分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