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料图)
“投资”非严谨的法律术语,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资金输送行为。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回报,回报的高低或经营的亏损,是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承担的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伴随的高风险是投资者能事前预测的。
而民间借贷是到期归还固定本金和约定利息的法律关系,对于出借人而言,承担的风险是借款人无力还款,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的款项缺失。但当民间借贷被以投资进行包装时,出资人除要承担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外,还要承担无法获取回报的风险,致使原以为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对出资主体而言,投资的项目盈利时,回报受民间借贷相关的利息规定调整,投资项目亏损时,融资的人此时已经很难归还本金,更别谈支付利息。因此,本文旨在区分投资和民间借贷的关系,分享相关纠纷的实务操作,同时警示出资人,不要盲目的陷入投资陷阱,陷入利益的诱惑。
【关键词】 投资 民间借贷 分红 利息
一、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概念
投资,是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鉴于本次探讨对象系将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进行比较,故投资关系中仅就个人、企业中的资本(货币)投资与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对比。
二、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区别
两者有共通点,体现在均有资金通融、输送的环节,但区别明显。
(一)在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出资主体可以实际参与到企业或合伙的管理经营中,享有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知情权,并享受利益的分配、请求分红,同时承担着足额出资的义务等。当投资对象为公司时,能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当投资对象为个人合伙时, 与其他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借贷关系:出借人仅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依法享有要求借款人按期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权利以及承担按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此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
(二)在财资投入的后果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资金一旦投入到企业法人或合伙关系中便不能随意撤销,出资主体想要收回资金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是对企业的投资,需经企业的减资程序、企业的清算解散程序或股权的转让等;如是合伙关系,需其他合伙人同意或
合伙关系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后才能退出。
借贷关系:债务到期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如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如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债务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三)在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出资主体需要与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或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包括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经营亏损,对此将按照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分担损失。
借贷关系:借款人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无需由出借人来承担,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四)在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的区别
投资关系:按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红,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可多可少。
借贷关系: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息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三、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要点
第一,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的程序。若出资主体已经被列入股东名册或签订入伙协议,无论是股东或合伙人内部,还是对外均有法律事实认可其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的,并且享有以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作为请求分配收益的依据的,属于投资关系。
第二,是否固定回报或收益。若出资主体在约定投资期限届满后,能依约取回全部投资款,并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不与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经营风险的,这与投资合作行为中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本质相违背,属于借贷关系。
第三,是否实际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若出资主体不享有包括表决权、知情权、监督管理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质性权利,则其本质上不具有股东或合伙人的地位,不属于投资关系。
四、区分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意义
资金链是企业、个人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维持企业或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高投入增加回报的关键途径。生产经营者为扩大生产或清偿债务,扩大企业规模或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在资金出现缺口时,急需扩张现金流, 而融资成为了有效渠道之一。很多企业或个人,为了融资,常常打着投资的幌子, 实则以借贷的形式向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融资。且不讨论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法集资问题,仅就正常的指向特定对象的融资过程中,如该投资关系最后被认定为借贷关系,那对于投资者而言,承担的法律风险是远高于融资者。
投资的诱惑性,体现在投资关系中,融资者往往会对投资者作出保底和高额分红的承诺,而经融资者包装后的高额分红和信誓旦旦的承诺催动下,考虑到投资的分红收益远高于民间借贷中的合法利息,投资者往往会为之所动,殊不知, 风险正一点点的向其靠近。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投资者往往仅关注保底和分红条款,而不在乎其他条款。何为投资者的身份、何为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投资者而言无关紧要,投资者只关心自己需要出资多少,什么时候能获取收益,过于狭隘的眼界也使得其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按合同约定进入分红阶段,而这时绝大对数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