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种类有以下类型:
1.协议解除。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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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解除。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4.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所谓不定期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5.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降低了合同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法律快车提醒,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