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纯获利、无义务的合同,合同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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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合同生效。
(3)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的合同,合同不发生效力。
(4)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2)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3)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二、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三、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