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有:
1.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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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6.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1.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