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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初,王女士到该医院就诊。医生检查该牙患处原树脂冠脱落,扣诊无痛感,原核椿完整。诊断该处残根,遂医生处理烤瓷冠取模,一周后烤瓷冠完成。从同年7月12日至9月中旬,王女士一直为装烤瓷牙后不适和痛苦光顾医院。2007年12月26日,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在医院就诊时,医生就要求自己装烤瓷牙,但从同年6月9日烤瓷牙装好后,当天就感觉到不适,以后又发展到牙根红肿、疼痛,医生又拆下了烤瓷牙,并进行牙根封药加抗菌消炎药配合治疗,但病症始终没有得到控制和改善。同年9月17日,再做了拔除牙根手术。而医生给出最终治疗方案:左门牙缺失装灵活牙,右门牙在拆牙中损伤装烤瓷牙。王女士不接受该方案,提出要到外院继续治疗,治疗费由该医院承担,对此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引起该诉讼。
法庭上,该医院辩称,对王女士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采取的诊疗措施得当,不存在任何过错。认为王女士理由并非专业判断,没有科学依据,不认同王女士的诉请。举证在诊疗期间,曾给王女士开红霉素肠溶胶囊、替硝唑药物治疗,还采取拍片检查和生理盐水冲洗根管等措施,最终在王女士签字下,将患牙残根拔除。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普陀区医学会对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4月28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王女士被拔除的牙是残根,未给患者造成明显的人身损害,故不属医疗事故。但医方也存在不足:
1、接诊医师未在重做烤瓷牙冠前,拍摄牙片来了解牙根和周围组织状态。
2、病史书写简单、不完整。结论:王女士与该医院间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王女士在该医院治疗中,若医疗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王女士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王女士目前的状况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本案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经法院核实鉴定报告程序合法,论证观点全面、详实,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均作出了明确分析。而鉴定报告中对医院在诊疗中存在的不足,医院应该予以重视并在工作中改进。遂一审对王女士之诉判决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