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一般要三十日。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资料图片)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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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如何诉讼离婚:
1.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申请。
2.立案大厅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准予立案,同时会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缴纳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接下来会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被告发出传票,同时,也会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3种:
(1)如果双方愿意维持婚姻,则撤回起诉。
(2)如果被告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如果原告仍坚持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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