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余某(并非沈某所在村村民)与沈某签署《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萧山区某处宅基地上房屋以65万元转让给余某,沈某同意房屋遇到拆迁时,与房屋拆迁有关的一切赔偿归余某享受。合同签订后,余某支付了购房款,沈某交付房屋。2017年,因政府对房屋进行拆迁,余某与沈某另行达成一份协议,约定安置面积归沈某,政府征迁赔偿款中,房屋及装潢和全部腾房奖归余某,个人奖励部分,80%金额归余某,其余归沈某。
(资料图片)
双方对于拆迁利益归属等问题产生争议,形成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房屋转让同时涉及所在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定身份相关,因余某并非沈某所在村村民,双方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然而,2017年房屋拆迁后,余某与沈某签署的协议,系双方达成的对房屋拆迁利益的分配方案,是双方迁利益划分自愿协商的结果。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应当认定为有效。
因此类似本案,在法院实务审判中,尽管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而屋拆迁利益分配约定一般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尤其是利益出让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