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合同中托运人应该注意如下:
1.审查承运人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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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等。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八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二、找法网提醒您,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如下:
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三、托运人不支付运费可以扣下货物。承运人在扣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情: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2.扣货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合理适当扣货。如:
(1)对于可分而无需其价值的货物,承运人扣货的价值,只应该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如因为少部分费用,而扣留大部分甚至全部货物的,有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只要货主没有支付全部运费的,承运人都可以全部扣下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