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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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中,如何确定公司收购的“合理价格”?
律师解答:
实务中在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中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中的“合理价格”的问题。对于如何确定合理价格,实务中并无统一标准,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或审计、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一般实务中均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其认为的合理价格计算基础以及计算结果,或者 以异议股东与公司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当时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或估值后出具的报告载明的净资产值为参考,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律师补充:
“合理的价格”应理解为市场公允价格,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该收购价格必须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进行认定。第三方评估给出的价格仅是可以作为确定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已有足以认定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时,则无需再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来确定股权收购价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