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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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监狱中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申请减刑的,一般需要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批准。《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监狱减刑间隔年限规定因判处刑罚的年限不同而不同。普通减刑,一般是依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认罪服法、改造悔罪的情况来决定,由监狱提出意见,报同级法院裁定予以减刑。法律快车提醒您,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有权进行监督。《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