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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强奸罪多久能判决

2023-08-29 10:24:57 来源:互联网

犯强奸罪判刑需要多长时间一般五到六个月判决。


(资料图)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强奸罪的构成为:

1、犯罪客体,若对象是幼女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2、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的认定

(一)认定原则

1.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2.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3.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4.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

1.暴力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2.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3.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强奸罪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认定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

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实践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强奸未遂同猥亵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罪的处罚

(一)一般情况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严重的处罚

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情节如下: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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