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明知员工喝了酒,却让其开车送自己回家,结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被交警查获……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判决,员工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老板则因共同犯罪同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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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两起案件中,虽然同车人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均明知他人饮酒,还一再怂恿他人开车,对此后醉驾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
所以说,在一些情况下,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